3.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
4.
3號土地 為高雄市林園區東林西路145號與高雄市林園區東林西路298巷95弄三角窗前的 道路用地,編號2號土地為高雄市林園區東林西路298巷97號前的道路用地,另 依據鑑定報告之記載,編號
5.
2號土地係東林西路298巷的道路,編號3號為東 林西路298巷95弄的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