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64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 為河床,不臨路。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現為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等語。甲標拍賣 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甲標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 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 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 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六、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甲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甲標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6.
甲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7.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同一拍 賣期日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 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