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1277─2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牧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277─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上開土地皆係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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