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2.
162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16之5號、16之6號前道路 用地;162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5之17號至25之20 號前方道路用地;1629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0號至 20之6號前方道路用地;1630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0 之6號至20之14號前方道路用地;164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 進士路20之14號屋前空地,並為建物雨遮占用;1644地號土地為門牌號 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0之6號至20之14號前方道路用地;丙標為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3.
丙標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丙標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