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162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16之5號、16之6號前道路用地;1628地 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5之17號至25之20號前方道路用地;1629地號 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0號至20之6號前方道路用地;1630地號土地為門 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0之6號至20之14號前方道路用地;164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 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0之14號屋前空地,並為建物雨遮占用;1644地號土地為門牌 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0之6號至20之14號前方道路用地;丙標為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丙標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丙標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一併承買。
6.
本件公告應買時間為114年3月14日上午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