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72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
4.
5號屋前空地;727地號土地為門牌 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3號、39號號屋前空地;72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 蘭市進士路39號屋前空地;729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
5.
39號屋 前空地及道路用地;730地號土地為靠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
6.
39號進士路 道路用地;73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4之1號、24之8號、24之9 號、24之30號前道路用地,甲標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7.
甲標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甲標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一併承買。
9.
本件公告應買時間為114年3月14日上午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