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23地號上有非拍賣標的之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537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3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大同區雙連街26號建物全部占用;537地號土地上係雙連街1巷34號、36號前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52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7.
523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