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377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28巷14號二層樓建物之坐落基地;402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大安區通安街57巷巷道,部分土地為臺北市通安街57巷9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占有使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及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37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特)(遷)(原屬第三種住宅區)、4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原屬第三種住宅區)。
2.
另依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148號拍賣公告所示,臺北市都市發展局111年6月1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45497號函覆所示,標的377及402地號土地係50營字第249號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再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24日北市大地籍字第1117008853號函覆表示50營字第249號營業執照所載之建築坐落為「坡心段
3.
625地號」,惟查地籍資料,前揭2地號上無登載建物資料,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