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39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陳豈渢居住使用,室內有一內梯通往夾層,夾層有一部分經木板封住,無出入口,無法使用,另一部分由第三人陳豈渢使用;830建號建物現作為國術館使用,建物共有人陳呈喜稱經營國術館已久,屋內僅一間診療間,一房間堆放雜物,一小廚房,2樓有滲水流下,請應買人注意。
2.
21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八德路4段453巷16號整棟建物坐落,因本件拍賣標的須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1965建號建物為1939建號之一樓及夾層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夾層(1樓後違建內),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停車空間等(1樓前及1樓旁、後旁、後方)水平增建違章建築,1樓前方增建違章建築,後續將由違建處理科處理,1樓後違建內(夾層違建)即1樓旁、後旁、後方之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處理,1樓前─金屬棚架依規定予以查報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1966建號建物為830建號之一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1樓後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本件經現場勘查無施工中興建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於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份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詢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