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八德路4段204巷7弄2號四層樓建物坐落其上,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62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2207號使用執照(64建(松山)(崙)字第007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5.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再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6.
如有租地建屋者得依民法426條之2或土地法104條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法院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經實體訴訟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