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9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55地號土地係台北市南港區中坡北路40巷1號至5號建物前方道路用地;755─1地號土地係同巷7至23號建物前方道路用地;783地號土地係同路30巷7號至15號建物前方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0月8日函復稱
5.
755地號、755─1地號土地係經該局指定建築線之既成巷道(63年10月19日線自第1664號指定有案);
6.
783地號土地為63使字第0327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70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如依當時法令規定檢討,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惟該「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通路,自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且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7.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783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之5條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