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782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03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南港區興南街88號建物 前之道路用地。114年9月8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在場稱1782建號為其2名女兒居住使用,88號4 樓及90號4樓係二戶打通,90號4樓為親戚所有。經入內檢視發現內部天花板粉刷嚴重脫落,依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90號4樓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如有施作分隔設施必要,應由拍定人自行負擔相關 費用,以上均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03地號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203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 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