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40地號土地上有臺 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137號建物坐落,其餘為道路用地。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 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日函復稱240地號土地部分係62使字第0 325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4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 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 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 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 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