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松山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51巷24弄29號建物前方至馬路中間之道路用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