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432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四段106巷6弄11號門前之道路,上無建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432地號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4月18日北市都授 建第1146018733號函覆,係59使字第0272號使用執照(57建(陸)(崙)字第0073號 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標示為私設防火巷。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 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 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 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 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 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 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