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69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屋內堆放雜物,已被斷電,據建物共有人之代 理人表示現無人居住使用,未出租他人使用,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漏水及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標的
2.
68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 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2月4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7908 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查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 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 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2年12月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 13年12月10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33022134號函覆,經調閱本分局110報案資料,無非自然死亡 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2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53505號函覆,非該處 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 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