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95地號與95─1地號相鄰,均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吳興街361巷33弄5號前方三角形道路,現為供車輛行用;標的95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貳種商業區;標的95─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
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1月8日北市都授建使字第1136183517號函覆,標的95地號、95─1地號係61使字第0590號使用執照(60建(松山)
3.
字第0061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該私設通路為建築內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物之通路,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且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另本件拍賣標的
5.
95─1地號為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即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8.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一標雖達底標,亦不予拍定,縱為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