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現場債務人之子林○耘稱,現由其與爺爺、母親、妹妹及外傭居住使 用,地下一樓有一個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3.
據現場債務人之子林○耘稱建物嚴重漏水。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 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 防局113年4月18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816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 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4月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27899號函覆, 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4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3611482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 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依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除本院所囑請之查封登記外,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1年4月27日新北檢錫愛(馨)110他3080字第03208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故本件 如經拍定,且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前揭裁定意旨,函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 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
5.
本件1643建號建物拍定後可點交;1640建號建物為共有部分,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 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