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5月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2地號土地係電桿編號397123號南方1.5公里處,其上均為墳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墳墓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 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三新北市八里區公所於113年5月21日函稱252地號土地曾訂有「八阡字第10號」 租約,該租約因出、承租人租約期滿時均未申請收回或續訂租約,民國98年 業經改制前八里鄉公所依規定清查註銷抽出,迄今已非該所列管租約,請應 買人留意。
2.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