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9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高○郎即金龍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開發有限公司負責 人,在場稱房屋1樓係公司向共有人陳○昀承租,租期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租金2萬 元,2樓未出租,目前無人使用。經入內檢視房屋牆壁油漆剝落,第三人表示2樓會漏水,2樓廁 所嚴重鋼筋外露,1樓在下大雨時會從外面滲水進來,可能是海砂屋等語。本件不動產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消防局表示僅曾受理2次救護案 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 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幅射、有無地震受創,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 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另 有關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一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表示轄內遇有非自然死亡案件均 報請檢察官相驗並協助執行,未針對處所建檔,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亦請應買人投標時自行查 明。
2.
4965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