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3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 區汐萬路2段122巷10弄27號建物及其附屬鐵皮增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 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 內容為何不明。鑑價報告記載未臨路,通行須經過鄰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4年5月29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