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7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67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停車場;972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有3個貨櫃鐵皮屋占用部分為私設道路;969地號、1369地號、1376地號、1389地號及1393地號土地均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目視範圍所及無建物及地上物。上開貨櫃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貨櫃鐵皮屋所有權人、停車場使用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