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4日現場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經開鎖入內發現建物無斷水斷電,房間內有 債務人姓名之藥袋。據現場照片顯示有家電、傢俱及生活用品,陽台晾曬衣物,應有人居住使 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1551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