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 114強14675一

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3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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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8 週一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07
保證金:
82
總坪數:
2.7
坪單價:
150.9萬/坪
持分地坪:
2.7 坪
總現值:
103.4 萬
拍後增值:
-303.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二種住宅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汐止區 新峰段 35地號,面積 98 m2,持分 1/12,396 萬
(第二種住宅區 )
2.
新北市 汐止區 新峰段 36地號,面積 9 m2,持分 1/12,11 萬
(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3)
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4月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5地號、36地號土地上 有新北市汐止區水碓街27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 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汐止區 新峰段 35地號
98 m2 × (1/12) × 116,000 元 - 396 萬元
= -301.3萬元
2.
新北市 汐止區 新峰段 36地號
9 m2 × (1/12) × 116,000 元 - 11 萬元
= -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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