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9月20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岳宏彥在場稱標的由其居住使用,沒有車位,屋內並無 漏水、地震受損或曾經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經檢視屋內,屋況良好。依據鑑價報告記載, 標的為屋齡35年,16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之第5層,標的所在區域公共設施接近性佳,日常生活 便利,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
3.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 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