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稱房屋無人居住使用,屋內佈滿灰塵、斷水斷電,頂樓增建以鐵梯與內部相通。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柒拾伍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暫編5313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買受人注意。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