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及113年10月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無人居 住,1-3樓後面為增建,4樓及5樓屋突為增建,廚房有裂痕,有磁磚剝落,四樓天花板有漏水 痕,361地號為102巷23號前巷道之一半,依鑑定報告,屋齡42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36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3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