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8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詢問鄰居稱債務人居 住在此。嗣本院於113年9月4日現場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標的是我跟弟弟居住在此。
2.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 定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