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房屋無人在場。無法由外觀確認拍賣之房屋有無增建。據債權人稱, 拍賣之房屋僅有債務人自住使用。經本院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訪查之結果,其回函稱經 派員多次前往拍賣房屋址訪查均無人應門,詢問鄰居亦稱不清楚拍賣房屋之居住使用情形,現 居住人不明。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使用情形及房屋現況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部分無法判斷,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有增建部份,該部分係未辦理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 擔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