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本件編號1建物無增建,但建物僅剩牆面,屋頂坍塌無法使用亦無法進入。本件 建物另占用鄰地(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人需 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本件拍定後僅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 交。
2.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北斗都市計畫住宅區,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 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 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