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65地號土 地為三鳳中街76號前之道路用地,現供公眾往來使用,1021地號土地為三 德西街93號前之道路用地,現供公眾往來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 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