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5年7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 上有數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及門牌號碼為孔營路54巷
8.
16號等混凝土磚造建物。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 在場稱係由其他共有人占有使用。嗣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 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坐落有門牌 號碼高雄市左營區孔營路54巷14之
11.
13號等數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前開建物間通行巷道及空地。據債權 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建物係土地其他共有人所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 於左營區孔營路54巷東側,近鄰左營區公所、左營戶政事務所、萬年縣公園, 現況住宅使用,坐落數棟加強磚造之透天厝與平房,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 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