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未積欠管理費,有停車位(編號3 號),車位目前出租中。債務人表示天花板有漏水情形,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債務人是否確有上揭停車位之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非本件點交範圍。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