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於112年9月18日假處分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系爭建物由假處分債權人居住,嗣 本案113年11月25日會同鑑定時,建物由假處分債權人居住,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 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不明,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仍請自行查明, 並負擔前手未繳管理費,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