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會同地政現場測量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其與家屬自住,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
4.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建物,其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依系爭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同段1561至1572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5.
拍賣之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編號2建物, 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 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