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門牌為「忠孝街93巷122號」,編號1建物與隔壁122號有一個出入口相通,據第三人陳○○在場陳稱:係債務人的舅舅,編號1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為「忠孝街93巷122號」建物座落,與編號1建物相通,編號1建物屋內無隔間,破舊及壁癌嚴重。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座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編號1建物所坐落之基地為債務人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5.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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