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95年6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 場,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放置報廢之洗衣機、脫衣機、雞籠、雜草等, 債務人之夫在場稱土地上之物品為債務人所有。嗣本院於113年11月5日現場履 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67地號其上有數盆花盆及鐵架棚佔 用,經詢問花盆及鐵架棚為債務人弟弟放置。
4.
據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本件土 地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之第二種住宅區。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 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 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