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 為坡崁、斜坡。又據空照圖顯示,部分土地似有中油天然氣整壓計量站占用, 惟地政人員並無拍賣之土地有遭上開建物占用之資料,且前前案(111年度司執 字第3603號)鑑價報告之現場履勘照片亦未發現有前述中油天然氣整壓計量站 占用情形,然拍賣之土地實際上有無遭其他建物占用及占用面積仍須經地政機 關測量始可確定。再依前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之位置約在竹東鎮康寧 街257號房屋斜前方。前述地上建物如有占用拍賣之土地,仍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除遭建 物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1140號)特別拍賣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9.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