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導往執行,現 場整棟建物均無人居住管理使用,沒水沒電,屋內門窗均已毀壞。1樓建物門窗均以鐵片封起。 據在場警員略稱,本件建物為治安人口躲匿之處,去年有人致此處自殺,故由公所加強門窗以 防入侵。外觀磁磚整面剝落,鋼筋裸露,屋內雜草叢生,地上均有大量廢棄物,金紙、強力 膠、廢棄家具、玻璃碎片等,天花板有大範圍塌落,牆面壁癌嚴重。另建物樓層間之樓梯扶手 均已遭拆除,屋內多處漏水。據前次拍賣程序之鑑價人員略稱,建物應為海砂屋。另依地政人 員略稱,本件建物無增建情事。
3.
據民國112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本件勘估標的屋內屋外無門窗也無水無電,牆上 處處有裂痕,水泥剝落,鋼筋裸露,已無法居住,社區公共區域均遭破壞,整個社區無水無 電,無人居住。」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 據在場警員略稱,本件建物為治安人口躲匿之處,去年有人致此處自殺(非自然死亡),應屬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必詳加注意,並親 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倘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於知悉上開情事仍投標應買,不得再以有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主張撤銷拍定,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必詳加注意!
5.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拍定後,僅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