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另 拍賣之土地為與鄰地混合使用之魚塭,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邊界未必相符,又 未經鑑界無從確認經界權利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3.
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定著物(如水 泥或磚砌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 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另拍定後買受人與工作物及定著物所有 權人間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 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六、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
5.
147-111地號土地抵押權於拍定後 塗銷。
6.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 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對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