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上有建物(面門 牌鹽埕大路西一巷4號左邊)、鐵皮屋、部分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 不臨路,現況須經他人之空地為巷道通行,但出入巷道狹窄。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六、本件trial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 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