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8月8日勘測時,本件標的建物有增建,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兄陳稱本件建物現由其居 住使用中,債務人未居住該處,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原由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無償借用中,惟該第三人之借用權業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0日以橋院甯113司執恆字第17692號通知予以終止,拍定後仍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