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屬「板橋都市計畫」之「住宅區」。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投標前請自行或透過專業代理人,再向有關機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
2.
據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民治街61巷24號建物後方之土地,前述建物增建部分占用。又依新北市工務局表示,該土地係63板使字第301號使用執照(63板建字第5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伍拾柒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9.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0.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