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87-3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桂林 路244巷55弄15號旁東側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公共設施用 地);787-4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244巷37號與39號間,土地使用 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