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1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兼共有人陶○娟在場稱房屋為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 或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5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11211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5.
5標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 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