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前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司執48814號)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125號建物前方之道路;23地號土地有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100號建物(麵包店)部分占用;23─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100號建物與96號建物間,現為人行道;478─1地號土地有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
5.
2之1號建物部分占用;482地號土地有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122號建物(鐵路便當)部分占用;
6.
485地號土地有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122號建物(鐵路便當)、124號建物(7─
7.
部分占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48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社正路17巷5號建物前左角路地;
8.
485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與社正路轉角處。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1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
15.
48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16.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8月2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55114號函稱,21地號土地係71使字第1655號使用執照(69(士林)第0215號建造執照)標示為現有路,非屬建築基地範圍;23─
17.
485地號土地係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1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9.
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間,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2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2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