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133號部分占用,135號、139號、141號、137巷1號、2號、3號、4號、5號全部占用,及135號、139號間之巷道。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2月23日函復稱43地號土地係73使字第0905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030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