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6月20日現場指界時,54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751巷口道路;5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733巷口道路;496─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699巷8弄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