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標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4.
114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158-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 段146號建物前方,為空地、人行道。190-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30號建物前方,為空地、人行道,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 意。乙標:
5.
乙標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6.
114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191-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 段126號建物西方約10公尺處,為人行道。191-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 牌路一段126號建物西方約10公尺處,其上有部分孫東寶牛排、臥龍居宮廟及棚 架小攤販。114年8月18日債務人之繼承人潘炳心陳報,191-2地號土地,約在30 幾年時,持有人潘爽分給六個子女,當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使用,分為六等份, 租金分配情形不清楚,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甲標標的一併買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乙標: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乙標標的一併買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14.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16.
甲標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17.
114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158-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 段146號建物前方,為空地、人行道。190-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一段130號建物前方,為空地、人行道,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 意。乙標:
18.
乙標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19.
114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191-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 段126號建物西方約10公尺處,為人行道。191-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 牌路一段126號建物西方約10公尺處,其上有部分孫東寶牛排、臥龍居宮廟及棚 架小攤販。114年8月18日債務人之繼承人潘炳心陳報,191-2地號土地,約在30幾年時,持有人潘爽分給六個子女,當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使用,分為六等份, 租金分配情形不清楚,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