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標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158-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46 號建物前方,為空地、人行道。190-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30號建物前方,為空地、人行道,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4.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甲標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