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4年7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1-2地號土地大約位於臺北 市北投區立農街1段187巷10弄巷道直角轉彎處,其上鋪設水泥,一旁之鐵皮頂 棚可能有部分占用;441地號、444地號土地位於441-2地號沿水溝往東南方向延 伸之土地,其上鋪設水泥,另444地號土地上有植物、廢棄門板等雜物占用;48 6地號土地係大約位於同段255號建物旁道路,鋪設柏油供公眾使用,部分有前 揭建物之水泥物件(外觀似塑膠聚合物材質之容器,頂部填充水泥,推測為一旁 排水管之蓄水容器,其上長有雜草)占用,所有權人及占用權源不明。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 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 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六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七本件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 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 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 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標的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 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