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4月18日現場指界時,19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 路6段315巷22弄6號(天母河邊6號咖啡館)建物坐落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